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性。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决策研究,每年发布一批重点研究课题,面向社会招标。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增强调控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全面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扶持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品出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格局。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按照突出重点、形成亮点、兼顾一般、推动全局的原则,用足用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一批文化与科技结合的共性技术,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3年投入。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和引导区县结合各自区域功能定位,发展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形成市区共建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利用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盘活现有产业园区和传统工业区存量房地资源,结合传统工业转型和产业结构提升,优化配置资源,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并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和维修,保证市政基础设施供给。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政府可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大力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动漫网游、设计创意等新兴文化创意行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与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对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市政府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对企业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境外市场推广费用,经核定后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培育辐射国内外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体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对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在规划新城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切实加强文化法制工作。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将文化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北京市文物(古玩)流通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出版业、广播影视业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体系。条件成熟时研究制订《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条例》。深入开展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经营和维护文化权益的自觉性。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要保护好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成果。研究制订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实施和运用。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保障并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合理、有效流通。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发挥文化创意产业促进组织和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作用。定期编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文化经纪、文物及艺术品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规范运作。围绕知识产权代理、技术研发、信息提供、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环节,健全社会化、市场化的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文化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开展业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公约,协商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强行业协会应对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整体联防能力。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支持在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营销管理和经纪人才。鼓励企业与大学、院所联合,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在职培训,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和奖励机制。拓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定期编制发布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的领军人物。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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