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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者权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4-09-18 22:41:35 来源:网友投稿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一)录像制作者权是否属于邻接权

我国着作权法将录像制作者与录音制作者同样规定了邻接权。

(二)录音制作者与着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规定属于“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如果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一、版权产业和著作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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