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人是指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四种类型的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版式设计权。(一)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一种邻接权。(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四项权利,分别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出租权;还为录像制品制作者单独规定了许可电视台播放权这一邻接权。(三)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播组织享有的两项权利,转播权及录制、复制权。(四)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根据该条规定,版式设计者对于印刷品的版面格式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享有版式设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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