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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可以撤销的吗

发表时间:2024-09-19 20:39:05 来源:网友投稿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的观点还是比较统一的。就是对于在离婚协议当中,所约定将夫妻一方的房产或者共有房产,在离婚的时候赠与双方的子女,即便房产还没有过户到名下,任何一方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不能撤销该赠与。

主张可以行使赠与权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条款在没有实际履行之前可以进行撤销的。比如赠与的房产,房产没有实际过户给受赠人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我们说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纯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但是离婚协议并不等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因为离婚协议当中,除了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之外,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相关约定。有些人有可能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不惜放弃财产分割的权利,甚至有的人会宁愿放弃所有的可以分割的财产,也要达到离婚的目的。所以说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并不是某一个条款的简单组成。

简单的说有可能某一夫妻正是因为双方达成了将房产赠与子女这样的一个方案才同意的离婚。如果当初没有达成这样的方案,也有可能一方不同意离婚。所以现在如果在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一方又主张撤销这样的赠与条款,显然会影响另一方当时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离婚协议当中的赠与条款是不能随意被撤销的,如果想撤销离婚协议当中的某一条款或者主张撤销整个离婚协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当时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受到一方的欺诈或者胁迫,否则是无法撤销的。

最后假如受赠方依法已经完成房屋的权属登记,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赠予人就无权要求撤销。假如赠予方已经将房屋交付受赠方,受赠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的,赠予行为也有效,只是需要补办过户手续,受赠方也是无权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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