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信结尾处可以写特此证明吗
发表时间:2024-10-05 22:28:19
来源:网友投稿
介绍信结尾处一般不会直接写“特此证明”,因为这种表达更适合证明书等正式文件。介绍信的结尾通常使用更加礼貌和正式的语言,如“敬请查收”、“此致 敬礼”等,以体现对接受介绍信一方的尊重。如果需要强调介绍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在结尾部分明确指出介绍信的发出单位名称和盖章,例如:“本介绍信由XX单位出具,特此说明。”这样的表达既正式又明确,符合介绍信的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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