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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宣告失踪是如何界定的

发表时间:2024-10-07 00:09:47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无法找到该自然人,且没有其音信。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证明其还活着,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其财产被他人不当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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