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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诉权有哪些限制

发表时间:2024-10-10 05:27:26 来源:网友投稿

现役军人离婚诉权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1. 离婚案件不能由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否则法院不予受理。2. 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3.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与他人通奸,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4. 军人一方为非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且双方都是军人,且双方均无过错,且双方已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6. 有过错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7. 因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8.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院应当准予离婚。9.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应当判决不准离婚。10.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军人一方有其他特殊原因,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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