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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10-10 09:32:26 来源:网友投稿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司法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强调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法官仅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法官主要负责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而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法官在诉讼中扮演主导角色,主动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职权主义下,法官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要主动调查,甚至可以依职权追加证据。这两种模式在诉讼过程中体现了不同的权力分配和责任承担,反映了不同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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