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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10条的可以应怎么解释

发表时间:2024-10-10 22:36:40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未行使领取权,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里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履行,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由提存机关代为保管。这条规定主要是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长期拒绝接收合同标的物,提存物最终会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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