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添付而产生的物由谁所有
发表时间:2024-10-14 10:03:43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添附而产生的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如果原物所有人拒绝添附,则由添附人所有。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例如乙的木材掉入甲的池塘中,木材和池塘的水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混合物。这种情况下木材和池塘水混合在一起的新物质的所有权属于原木材的所有人乙。但如果甲愿意接受木材,那么木材的所有权将转移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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