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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10-14 17:55:09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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