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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10-16 21:35:42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包括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物需符合以下条件:抵押人须对抵押物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须为不动产、动产或权利;抵押物须具有交换价值;抵押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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