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秒知问答 > 民法典关于公用设施设备规定

民法典关于公用设施设备规定

发表时间:2024-10-27 08:40:11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章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共用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归该场所、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其拥有或者使用面积分摊,专项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