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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发表时间:2024-11-10 08:02:27 来源:网友投稿

税务登记证丢失后,不一定需要登报声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果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注明税务登记证号码、名称、遗失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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