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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发表时间:2024-12-07 23:25:51 来源:网友投稿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天津市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在女方年满28周岁,或者女方连续从事高风险作业满10年且年满25周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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