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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不得超过10%哪里规定

发表时间:2024-12-13 22:14:07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项目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这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项目变更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利益输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也是对项目变更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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