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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单位试用期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4-12-17 06:56:07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市企业单位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用期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用人单位可转为正式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确保双方在试用期内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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