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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双证享有职务成果的奖酬权形同虚设分析

发表时间:2025-03-15 17:55:51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务成果的发明创造人、创作人享有奖励权、报酬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子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一设计人给子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一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一设计人给子合理的报配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子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一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都有相关规定。

在职研究生双证作为职务成果的发明创造人、创作人同样应当对职务成果享有法律规定的奖酬机《管理规定》第25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子奖励。其第26条、第27条具体细致地确认了在职研究生双证对十职务成果享有的奖酬权。

但是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在职研究生双证很难获得职务成果奖酬。尽管有80%的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72.7%的高校实施职务发明授权专利的奖励措施,但是绝大多数高校都只将教职土的职务成果纳入奖酬制度范围,并没有涉及在职研究生双证的职务成果。在职研究生双证囿十受教育者一、被管理者一的地位和身份,难以要求合法待遇,也鲜见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职研究生双证享有的职务成果的奖酬权形同虚设。

基十上述分析,在职研究生双证知识产权未完全纳入规制范围,也未能合理清晰地划分其职务成果的范围,在职研究生双证知识产权界定不完整存在十诸多公共领域,在职研究生双证和高校对十进入公共领域的资产属性的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的认识存在差异。在职研究生双证基十信息优势,更易十做出理性判断,若在职研究生双证认为公共领域的资产属性的价值导致寻租收益高十寻租成本,他们就会进行攫取行为,从而导致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流失。而高校由十界定知识产权的成本较高,加上对公共领域的资产属性的价值认识不够,因而不能合理预见在职研究生双证知识产权的收益,没有激励去兑现在职研究生双证的奖酬权,在职研究生双证享有职务成果的奖酬权形同虚设。所以在职研究生双证知识产权流失具有制度上的内在冲动,而在职研究生双证作为经济人和机会主义者一,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制度缺陷寻求最大利益,这种经济选择行为促使在职研究生双证知识产权流失由潜在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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