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与原告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与原告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行政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同一个行政行为,都是必要共同诉讼吗?
【答案】 一、[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由于权利或义务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受诉法院只能作出统一的判决。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必要共同诉讼或特别共同诉讼。二、[非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诉,是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权利或义务并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一下三点:第一,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 第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第三,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在行政诉讼中,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故,同一个行政行为,都是必要共同诉讼。
2.问题: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分
【答案】(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1、概念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问题: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均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合并审理需要原告的同意吗?
【答案】不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据此,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是共同诉讼,两个起诉人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人。因此法院合并审理,无需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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