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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效力)

发表时间:2024-05-27 17:17:58 来源:网友投稿

1、你好 1.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一经做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具有公定力。

2、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执行力。

3、2.具体如下:(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4、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5、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6、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7、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8、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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