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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的概述与种类

发表时间:2024-05-28 14:56:37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划拨、拍卖、代履行、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执行罚)。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外的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6、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既不能设定强制措施也不能设置强制执行。

7、强制执行一律由法律来设定,其他法规、规章都不可以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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