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11 04:54:03
来源:网友投稿
一、性质不同
1、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二、抵抗权不同
1、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
2、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
三、确认权不同。
1、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布无效;
2、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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