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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清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4-07-11 11:11:07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罚〔2009〕第8号浏览次数:410发布时间:2009-1-19被处罚人: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永顺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18号

  2008年11月12日13时,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专业施工的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车间钢结构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据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作业。

  三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吊装钢结构材料时,作业区未设置警戒线,未派专人监护,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环节巡查、预警不够,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8〕第90号)。并于1月5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7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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