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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13 01:56:56 来源:网友投稿

一、行政处罚中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 行政处罚中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条件有:(1)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当场收缴的程序是什么

1、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相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相关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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