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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什么审查的方法

发表时间:2024-07-14 20:07:10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审查的客体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被申请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合法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适当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幅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合理、恰当。

二、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八、九、十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一般有三类,这三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形式、日期。主要包括依法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的,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等。

第二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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