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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15 02:42:12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1、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该向哪个行政机关递交?(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什么是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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