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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4-07-15 14:57:30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在自治区内适用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以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按规定申领、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印制并套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不再申领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标明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处罚种类、并附持证人员名册等内容。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之应填写《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申请表》,并附持证人员名册等内容。第六条 各地(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批准发给行政执法证件;对没有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程序的,督促其建立、健全和完善。

  行政执法证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放。

  (二)各地(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地(市)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放,并将颁证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监督证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放。

  (二)各地(市)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地(市)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放。

  (三)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直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发放。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七条 按规定使用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证件式样、及持证人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对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齐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检查,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由持证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使用,严禁转借、滥用。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实行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和业务知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派人参加。

  经考核合格,按本办法规定发给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如遗失,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任务时,领证机关应收回其执法证件,交还发证机关。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审核发证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和年审考核材料,经审核发证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地(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和年审考核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注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直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注册。

  未经审核注册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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