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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5 19:59:39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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