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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该怎么进行区分

发表时间:2024-07-19 02:59:56 来源:网友投稿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组织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员工在组织中,在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具体细节,使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边行动。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组织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员工在组织中,在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具体细节,使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边行动。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一)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一个具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没有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二)行政检查。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进行片面的理解。如海关检查、税务稽查、卫生防疫等。

(三)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相对人权利和资格,使其从事一般法律允许的活动。例如许可证或执照。

(四)行政执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强制规定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履行一定义务。如密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行政法规的出现。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一)在具体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程序、手续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如何实现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原则或者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范围除了要遵守这些规定,还必须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决定行政行为。

(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设立的行政行为。

(四)不采取行政行为,即可以以具体方式建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但是两者之间也有本质的区别.

反映在:(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受其委托的组织。抽象行政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的;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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