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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21 08:25:33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逐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内部审批);

  (二)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

  (三)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其他政府财政优惠待遇的审批;

  (四)有关宗教民族政策事项的审批;

  (五)有关民政优抚、社保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审批;

  (六)对民事关系、民事权利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各类备案审查;

  (八)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设定、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信赖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条 (管理职责)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行为的规范化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第二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第六条 (设定原则)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市政府认为确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可以按照合法、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后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第七条 (定期评价)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我市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依法定程序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取消或者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项目调整)

  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由市和区(市)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依法增加、取消、变更其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应当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消的应当提出取消后的管理办法,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第九条 (实施主体)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和区(市)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第十条 (初审限制)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

  市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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