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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发表时间:2024-07-21 20:32:11 来源:网友投稿

级别管辖:

1、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怎么确定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怎样选择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

对于行政诉讼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选择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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