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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划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发表时间:2024-07-21 20:33:05 来源:网友投稿

【答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①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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