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的强制拆除措施,不属于()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的强制拆除措施,不属于()行政行为。
A 、单方
B 、不作为
C 、依职权
D 、具体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对于游行、集会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属于不作为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强制拆除措施属于行政机关依相关职权作出的行为,无须相对方的申请,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且该行政行为影响了相对方的权益,故其属于单方、依职权、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不行为的行政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疑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颁布前的违法建设行为同样具有效力,普遍做法是在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构成和认定等实体性权利义务适用旧法,调查取证、程序性法律行为适用新法。
2、鉴于违法建筑的特殊性,只要违法建筑处于持续状态存在,未出现灭失等情形的,均应当适用,无追诉时效过期的情形。
3、强拆、查封施工现场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
强制拆除建筑的性质是怎样的?
房子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由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认定,对认定成违法建筑的,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即使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也必须要依法拆除,必须要履告催告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否则就是不合法的“限期拆除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筑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确认违法建筑的属性,并责令违法建筑所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从内容上来看,限期拆除决定行为主要包含对违法建筑的事实认定,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并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从性质上来看,限期拆除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
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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