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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4:45:19 来源:网友投稿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是()。

A 、行政机关

B 、公民

C 、非盈利组织

D 、盈利组织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政法的主体

什么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另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

论我国行政法解释主体 34页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意义 1页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 20页 {行政总务}行政法 40页 论行政法的解释 42页 行政法第三形态下的行政主体研究 3页 行政的“疆域”与行政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行政法主体

别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释义

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

组成

组织、个人

基本介绍

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被管理者)。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因此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因及例外

原因:

第一、从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来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是根据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造成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侵害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入诉讼程序后,如被告举不出证据就证明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阶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起码的事实根据,已经违反了行政程序规则而构成违法,只能由它承担败诉后果。因此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可行的、必要的。

第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对一面自然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实施行政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无论在经济状况、活动能力及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方面,都不具备行政机关所享有的各种职权和便利条件,原告将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不能有效地保全证据不具有对主要事实毫无遗漏地举证能力。而如果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平的。

第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行政程序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行政机关,拥有足够的行政经费,专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队伍,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即有足够的权力,又有足够的能力收集、调取证据而在一定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往往是原告所不能具备的。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药品管理中伪劣药品的认定等等,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收集和保全这些证据并证明这些事实,都是力所能及的。

例外:

1.对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案件,原告无需举证证明其曾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这是针对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规定的。它又称为积极行政行为、针对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赇人的申请即可作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这类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当然没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而无法提供证明其曾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时,经向人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存在。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完善其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从审判实践来看,原告与被告对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发生争议的情况,多数是由于被告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而引起的,少数是因为送达的时间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因此立法上将证明原告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履行。之所以这样分配,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倘若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只能推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其次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相对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若拒绝签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记录在案,并由在场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如果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其应当具有邮寄的单据或者公告的报刊。倘若行政相对人已提供其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据,被告认为其证据不真实,完全具有提出反驳的条件。再次被告掌握起诉期限的全部环节。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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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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