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城乡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B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C 、灵活地采取行政法制监督措施的原则
D 、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城乡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 原则是: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方式不包括以下哪些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城市规划师应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
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乡规划法规
1.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1.1行政法学知识
1.1.1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
1.1.4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识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国的法律体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许可知识
1.3.1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
1.3.2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
2.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2.1了解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2.2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3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
4.1熟悉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2掌握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4.3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4掌握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5.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5.1了解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知识
5.2熟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主要内容
5.3掌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6.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6.1熟悉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
6.2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
6.3熟悉主要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6.4了解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二城乡规划管理
8.城乡规划管理知识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识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体与对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职能
8.1.4熟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与公共问题
8.2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8.2.1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8.2.2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8.2.3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依据与方法
8.2.4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内容
9.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9.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9.1.1掌握城乡规划体系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9.1.3掌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
9.2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9.2.1熟悉城乡规划的审查规则
9.2.2掌握城乡规划审批主体
9.2.3掌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方法
9.3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与条件
9.3.2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主体
9.3.3掌握城乡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与方法
9.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9.4.1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条件
9.4.2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9.4.3熟悉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10.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0.1城乡规划的实施
10.1.1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主体
10.1.2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原则与要求
10.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0.2.1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对象
10.2.2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2.3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10.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3.1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3.3了解国有土地划拨与出让的规划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程序
10.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0.4.1熟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4.3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程序
10.5乡、村庄规划管理10.5.1熟悉乡、村庄规划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乡、村庄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5.3了解乡、村庄规划行政许可的程序
10.6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10.6.1熟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程序与要求
10.6.3熟悉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
10.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10.7.1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0.7.2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与方法
10.7.3掌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10.8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10.8.1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8.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方法与程序
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11.1.1熟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原则与要求
11.1.2掌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11.2城乡规划法律责任
11.2.1了解城乡规划法律责任内容
11.2.2熟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种类
11.2.3掌握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程序
12.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12.1熟悉城乡规划行业准则
12.2掌握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附: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
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0、《风景名胜区条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74、《城市绿化条例》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6、《信访条例》
行政监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拓展资料: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特征
(1 )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 )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
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 )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行政监督-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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