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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 )情形可以终结执行。

发表时间:2024-07-22 15:18:15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终结执行。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D、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知识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考点】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考察方向】原文挖空【难易程度】易【】

行政强制法终结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6.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提示: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7.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代履行 1.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另外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依当事人的申请撤回而结束。撤回执行申请与放弃权利撤销执行申请,都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执行法院应予尊重。所不同的是撤销执行申请,是权利人抛弃自己的实体权利,致执行程序实体终结而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抛弃的仅是该次执行程序性权利,结束的也是只是本次执行程序,其实体权利和强制执行请求权并未消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以书记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表示撤回申请的,应记入笔录附卷。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权利人享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是基于其与义务人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因此享有追索“三费”权利的权利人死亡后,其专属享有该项民事权利亦随之消灭,被执行人无需再对任何他人继续履行该项特定义务,人民法院因而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除该项权利是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之外,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其享有的权利可由其继承人行使,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但是权利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其权利则无人承受,被执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义务的对象。此时执行已成为不必要,人民法院应依法终结执行。

4、作为权利人的法人终止后,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这类案件也因无接受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而依法终结执行。随着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健全,这类情况最终将不会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最多18字)

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且确有理由的;或者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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