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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应依据( )进行。

发表时间:2024-07-22 18:50:54 来源:网友投稿

通信行政处罚应依据( )进行。

A 、管辖权

B 、行政权

C 、领导权

D 、地方政府规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管理局。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第三章 立案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第四章 取证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主管领导。第五章 决定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案件;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依据

1、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的法律法规。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以事实为处罚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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