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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2:00:50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A 、冻结存款

B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C 、扣押财物

D 、冻结汇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C选项符合此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第九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所以行政强制法也授权行政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同时也作了三点限制:

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的。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在宪法规定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要遵循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优先的原则,就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法律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要与法律的规定一致,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关于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法没有明确列举,根据宪法的规定,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和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简要总结: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第九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为

请参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就已经开始纳入立法范围,历时12年,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立法背景

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并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26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时,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2007年10月25日第二次审议时,仍然有委员主张暂缓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搁置审议满两年,法律案将会成为废案。所以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重要法律,最终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标签。

而在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三是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规,做好法律、法规清理后续工作,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任务。”

2011年6月30日下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最终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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