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争议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争议是()。
A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
C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D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和解决的都是行政争议。B不适用 。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
但是不能简单将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要看其是否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如和平时期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为,就不是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最常见的是行政处分。内部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
但是如果这类行政行为影响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受理。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行政复议中,行政终裁只有四种: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
(1)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第14条)。
(2)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第30条)。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
(1)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2)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该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不是刑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无关的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超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际上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
例外情形是:
(1)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2)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情形下,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或者强制措施起诉。
(七)行政仲裁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指导
“不具有强制力”是对行政指导的解释说明,不是含义的限定。公民对行政指导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相对人服从的,实际上是行政命令,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九)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注意:“申诉”不是行政复议申请,往往是向原行政机关提出。
常见的情形有:
(1)拒绝(明示或默示)相对人的请求。
(2)拒绝加批驳,为生效行政行为增加理由。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如行政检查和行政调查。这个规定事实上说明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重要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的行为,只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可以受理,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策略性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三、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其中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扩展资料: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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