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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利是指

发表时间:2024-07-26 03:45:17 来源:网友投稿

在西方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利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

事实上即便是欧美先进国家,也没有具体的宪法、法律、规令来解释、设立第四权,第四权是约定成俗(en:defacto)、自但是然形成的,第四权所指的即是媒体、公众视听。

以美国来说美国最高的行政权代表为总统,最高立法权为国会(由参议员、众议员所组成,包括参议院、众议院),最高司法权为最高法院。三权分立、三权相互制衡,不过在第四权(媒体)出现后,制衡的力量又多了一个,可防止前三者的滥权与偏误发生。

举例而言1980年代时,美国总统隆纳·雷根(RonaldReagan)的夫人南茜·雷根(NancyReagan)希望将白宫官邸内的卧房床铺换成好莱坞式的奢华大床,此事被得知后,经由媒体的广大报导,引起美国人民的普遍愤慨,认为一国之首不当有铺张浪费的生活示范,由于公愤形成,迫使南茜打消此念,此即是第四权发挥制衡效用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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