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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的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6 06:24:12 来源:网友投稿

1、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 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决定不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

4、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单位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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