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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26 06:55:22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主观:一、[endif]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二、[endif]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调查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搜集证据。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if!supportLists]3、[endif]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依法采取调查、检查措施。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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