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主体是:一、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二、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一)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四)实施强制执行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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