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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核销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28 04:22:41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应付款核销条件

1.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215其他应收款科目第四款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

批准部门应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里需根据各地的管理情况以及财政部门是否对主管部门授权,确定主管部门是否有直接批准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单位将核销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3.

备查簿(与账簿相同),在该账簿中按会计科目及客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登记,登记核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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