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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种行政违法行为

发表时间:2024-07-28 10:59:35 来源:网友投稿

一、 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 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 应当履行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而拒绝履行的;

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 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 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 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 工作的;

十二、 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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