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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和重做决定与变更决定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28 20:56:27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和重新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包括撤销和重做决定以及变更决定两种类型,它们的区别如下:

撤销和重做决定

撤销和重做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因而再审查决定作出撤销原决定的效果,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相关事项后重新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原决定是指取消原来的行政行为,使其不再有任何效力。而重做原决定则是让行政机关重新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新决定。撤销和重做决定通常适用于原决定存在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当等情况,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来予以纠正。

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和重新决定行政行为时,认为原决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作出适当的变更决定的一种行政复议决定。

不同于撤销和重做决定,变更决定并不是对原决定的完全否定,只是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使其达到更合理、更准确,更能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要求。例子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有误解法规、出现了事实错误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双方在调解协商时达成了新的约定,这时可考虑变更决定。

总体而言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原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和重做决定或者变更决定,目的在于消弭违法行为或程序不当,保证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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