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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特征

发表时间:2024-08-02 15:06:48 来源:网友投稿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

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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