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的自收自支类人员如何改革
行政单位不可能存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随着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1、行政单位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行政单位中干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工人使用的是工勤编制,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分别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不允许出现混岗混编现象。即行政单位不能使用事业编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机关事业编”。如果因职能需要与编制增长衔接不上,出现混编现象,必须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将超编人员调动到其他单位任职。
2、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编制。按照财政供养渠道和方式,事业单位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同样,这三种类型的事业编制也不能混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所以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编制。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属于地方政府设置的备案类编制类型,国务院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擅自增加的编制类型”整改到位。所以最晚截止2019年6月底,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将全面取消。事业单位不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所以不允许存在自收自支类编制;行政机关更没有经营或者收费职能,也不可能存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原来使用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的人员,如果是招录或者过去遗留的分配人员,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如果是合同类管理人员,则随企改制,或者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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