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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的使用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14 20:01:09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政府核发的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使用规定: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证件每年须经发证机关注册,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3、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说明证件遗失原因、过程,并承担登报声明作废的费用。各单位在收到遗失报告经审核后登报声明作废,并问发证单位报告,申请补发。持证人调离或不万士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收回证件。

4、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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