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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计入固定资产吗

发表时间:2024-08-18 14:58:08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计入要看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属于你们单位,则看金额是否达到股东资产原值的比例(大修:达到50%;改良达到20%);如果不属于你们单位,则进行分期摊销。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中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拓展资料:

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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